申请人:漳州市强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83725号“FJQSH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860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6314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693798号“首捷机械设备 SHOU JIE MECHANICAL EQUIPME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8292634号“顺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926491号“三能机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4407639号“升普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7768045号“顺创机械 SHUNCHUANG MACHINE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0120506号“润得芮氏RUNDERUIS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整体构成、外观设计、显著识别部分及含义上具有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八在整体文字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与整体外观上均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农业机械、食品加工机(电动)、化肥制造设备、化学工业用电动机械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农业机械、食品加工机(电动)、化肥制造设备、化学工业用电动机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风力发电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享有的作品版权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农业机械、食品加工机(电动)、化肥制造设备、化学工业用电动机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