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维纳尔贝西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知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06640号“SECU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572504A号“SecurLin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异议程序中被决定在“稳压电源;电源插头转换器;电源适配器;接线盒(电);灯光调节器(电);配电箱(电);多头插线板;低压电源”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