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瀚桥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695620号“零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285454号“零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异议程序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292555号“零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不予注册复审程序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361158号“零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申请注册时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