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681181号“盒马N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364947号商标、第38258509号商标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予以宣告无效,上述裁定现已生效,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799、1794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096944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68198号商标、第23243264号商标、第19708524号商标、第27208397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呼叫上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