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富蕴县戈壁绿洲生态农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07352号“小羊可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699372号“小羊妙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并未进行积极使用。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和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商标信息截图、引证商标地址截图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小羊可可”与引证商标的文字“小羊妙可”仅个别文字不同,整体未形成明显含义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肉;羊肉;鸡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知名度且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称引证商标并未进行积极使用的主张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我局对此不予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