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艾科欧努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0类第59953679号“KOSMO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35741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审理决定在医疗器械和仪器、已杀菌消毒的医疗器械、牙科设备和仪器、理疗设备、假肢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为在口罩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二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