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乐清市中建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中宝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994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5628号“建 J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623185号“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虽然为图形,但其易使消费者认读为“建及图”,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环、电缆桥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金属环、金属门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