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三六五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马柯施迈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209948号“AGA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龟苓膏商品上的复审申请,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211013号“AGA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7830496号“AGAINN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99152号“爱健 AGA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7733405号“2CAGA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7732989号“2CAGA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7657572号“AMGA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四、六已被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决定已生效,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三已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龟苓膏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商标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五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龟苓膏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