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视智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28637号“锐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363755号“捷锐机电 JIE RUI ELECTROMECHANICAL J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驳回复审阶段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驳回复审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申请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