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山海茶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晨慧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18396号“UGLYBAKE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放弃申请商标在茶饮料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国际注册第1504914号“UGL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526580号“UGL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对第17106834号“UGLY BAKE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提出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我局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33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已失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请求放弃申请商标在茶饮料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前述商品上作出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不再评述。在此基础上,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甜食;蛋糕;面包;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冰淇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