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亚晖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64177号“蓝天航空货运公司 LANTIAN AIR FREIGHT COMPAN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17799号“LT”商标、第16357457号“蓝天潮品”商标、第3427198号“蓝天;云药”商标、第18333472号“蓝天日化”商标、第8229164号“蓝天•麦子”商标、第8319466号“蓝天•文化影视商业中心 LANTIAN MOVIE&TV MART OF CULTURE”商标、第13817238号“蓝天自行车俱乐部 SZLTZ”商标、第7346181号“蓝天日化”商标、第40486638号“蓝天牌 LT”商标、第13582276号“蓝天妇幼”商标、第32347822号“蓝天智慧租洗”商标、第53006146号“蓝天航空货运公司 LANTIAN AIR FREIGHT COMPANY LT”商标、第40477420号“蓝天图文广告”商标、第63023735号“蓝天牌运动装”商标、第62037153号“蓝天商厨”商标、第63046345号“蓝天”商标、第13269187号“蓝天”商标、第3978831号“LANTIAN”商标、第8892863号“鸵鸟王 LANTIAN LT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九)不构成近似。二、部分引证商标已经失效或是权利状态不稳定。三、申请商标完全是申请人基于自身发展理念及经营特色设计而成的独创性标识,与申请人名义并不存在实质性差异,用作商标根本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四、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相关公司企业信息及商标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五、十九均因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九、十六均处于驳回复审程序当中。3.引证商标十二至十五的注册申请均已被我局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部分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六至八、十、十一、十七的主要认读中文均为“蓝天”,申请商标主要认读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十八的主要认读文字的字母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会计、为他人推销、复印服务、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会计、市场营销、替他人预订电讯服务、寻找赞助、替他人推销、广告、商业审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获得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整体构成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九、十六均处于驳回复审程序当中,但其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结论,故关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予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