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3276539号“万川黎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万川黎花 43276539

阅读:63506 2023-04-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四川五丰黎红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淮北市皇茂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28日对第43276539号“万川黎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77388…

  申请人:四川五丰黎红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淮北市皇茂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28日对第43276539号“万川黎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7738878号“黎红”商标、第17738846号“黎红 LI HONG”商标、第17738631号“黎红”商标、第17739012号“黎红 LI HONG”商标、第18125032号“五丰黎红”商标、第8646493号“五豊黎红”商标、第9650647号“黎红及图”商标、第170418号“黎红牌 花椒油 JIHONGPAIHUAJIAOYOU及图”商标、第625086号“黎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三、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商标的高知名度仍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引证商标一至九注册、续展信息;2、引证商标一至四、七至九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许可备案信息等;3、申请人企业名称变更通知;4、产品标签变更记录;5、产品包装箱购销合同及包装箱样稿;6、销售合同、发票、产品检验报告、销售渠道展示、产品照片等;7、广告合同、展会合同及发票、广告样本、展会现场图片等;8、品牌的媒体报道;9、申请人及品牌所获荣誉证书、领导考察记录;10、产品知名判决、知名度认可裁定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其他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产品及包装;2、委托加工合同、出厂检验报告及送货单等。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申请人坚持无效宣告申请理由。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调味品”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9月6日。

  2、引证商标一至九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调味品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在专用权期限内。引证商标一至四、七至九的权利人为四川省汉源县花椒油厂,上述商标均已授权本案申请人使用,且在我局已备案。引证商标五、六的权利人为本案申请人。申请人具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资格。

  以上事实由在案证据及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单独作为案件审理的直接依据。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易认为上述商标为系列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调味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调味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文字构成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之情形。

  三、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已注册商标权利,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07日

本文《关于第43276539号“万川黎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万川黎花 4327653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18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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