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巴西美容化妆品商业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05660号“BRASIL CACA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巴西联邦共和国同意申请人将“BRASIL CACAU”在第3类商品上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因此,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所规定的但书情形,应当予以核准注册。经公证认证的声明原件已提交至申请人第27568059号“BRASIL CACAU”商标驳回复审案。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产品官网信息;巴西联邦共和国国家工业产权局商标工业设计与地理标志部出具的经公证认证的声明复印件;申请人第27568059号“BRASIL CACAU”商标注册证。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在第27568059号“BRASIL CACAU”商标的驳回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巴西联邦共和国国家工业产权局商标工业设计与地理标志部出具的经公证认证的声明原件,同意申请人将”BRASIL CACAU“在第3类商品上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经复审认为,鉴于巴西联邦共和国同意申请人将”BRASIL CACAU“在第3类商品上作为商标注册使用,且巴西联邦共和国国家工业产权局商标工业设计与地理标志部曾在申请人第27568059号“BRASIL CACAU”商标驳回复审案中出具了经公证认证的声明原件。据此,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