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石碣晶辉石材加工店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387722号“晶辉石材 JING HUI STO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76316号“JH”商标、第11681367号“峻煌陶瓷 JUN HUANG CERAMICS JH”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和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