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潞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531645号“潞晨科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025833号“路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自行创意,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部分荣誉证书、部分合同及发票、部分软件著作权证书、引证商标撤销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计算机软件研究和开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