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瑞娟
委托代理人:北京飞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38552号“卓悦ZHUOYU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40765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90009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745628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283280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二专用期届满后其商标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商标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2、引证商标四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前述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四已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木地板;石膏板”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木地板;石膏板”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非金属地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木地板;石膏板”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