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4440927号“ST 盛投 INVESTMENT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T 盛投 INVESTMENTS 64440927

阅读:122217 2023-04-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湖北盛投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40927号“ST 盛投 INVESTMEN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494336号“盛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

  申请人:湖北盛投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40927号“ST 盛投 INVESTMEN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494336号“盛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审理程序中。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277723号“首推科技 SHOUTUI TECH ST”商标、第1329904号“ST”商标、第17987615号“石达赛特 SHIDA SENDER”商标、第63132474号“顺沱”商标、第14150417号“ST CLU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六)不构成近似。三、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五必然无效。四、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目前处于撤销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审理程序中。2.引证商标二、五的注册申请均已被我局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图形在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准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另,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处于处于撤销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审理程序中,但其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结论,故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予置评。

  在第37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整体构成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9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六图形在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准使用的运输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7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0日

本文《关于第64440927号“ST 盛投 INVESTMENT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T 盛投 INVESTMENTS 6444092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17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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