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盈多伙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江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4768924号“月拍越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3214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且所有人所处地缘存在差异。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的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月拍越好”与引证商标“月谈越好”文字构成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籍出版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杂志出版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具有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注册商标专用权利及于全国范围,商标使用不受权利人住所地的限制,地域差异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