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星礼想(北京)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53313号“星礼想 STAR GIFT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616069号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经审查已核准删减,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932420号、第61983527号、第62556571号、第62614864号、第63164444号、第63433248号、第63705871号、第64190687号、第63935344号、第63890104号、第63812211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686508号、第34072128号、第10819845号、第18323037号、第37106286A号、第15016958号、第63032816号、第63960888号、第14512800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