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星礼想(北京)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59034号“星礼想 STAR GIFT(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876227号、第62740225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89307号、第1957836号、第25368880号、第14066203号、第45977971号、第7603095号、第64297405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