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第七一六研究所(变更前名义: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六研究所)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89527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类国际注册第896771号商标在撤销复审程序中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