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0672620号“老榨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老榨坊 60672620

阅读:94369 2023-04-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余昌仁 委托代理人:浙江正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0672620号“老榨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538803号商标、第1408695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

  申请人:余昌仁

  委托代理人:浙江正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0672620号“老榨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538803号商标、第1408695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出具同意共存的声明文件。申请人已在先注册“老榨坊”商标,申请商标系对在先商标的重新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声明书的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老榨坊”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文字“老乍坊”、“老宱坊”文字构成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花生酱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花生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虽然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但不能以此排除市场混淆的可能性,我局不予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2日

本文《关于第60672620号“老榨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老榨坊 6067262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159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