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维
委托代理人:温州坚诚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盛世经典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01日对第54578829号“意境江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1976536号“意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23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4类护理、按摩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20年12月8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2月14日获得初审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疗保健、按摩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护理、按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保健、按摩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意境江南”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意境”,二者构成近似标识,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