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乐满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顺德领成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05390号“百乐满BAILEM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4123582号“百乐满”商标、第46504871号“百乐满bailem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引证商标一已经无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现已失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冰箱用电动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内燃机点火装置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基本一致,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类似的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冰箱用电动机以外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冰箱用电动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