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健泽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知本家知识产权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吕泽
申请人于2022年05月13日对第52106168号“SOCUS 海洋主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注册囤积了八十多件商标,其中不乏多件与他人在先使用或网店名称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并且部分商标已在商标注册审查阶段予以驳回。并且在多个案子中已经被认定其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3611958号“海洋主义SOCUS”商标、第52483629号“海洋主义SOC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引证商标一、二的恶意抢注。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天猫网页截图资料;被申请人相关决定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2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厨房用具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第3类洗面奶等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一,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的申请日为2020年12月25日,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申请人对该商标不享有在先商标权。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中,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1类厨房用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第3类洗面奶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并存,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是对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恶意抢注,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主张权利。本案中,仅凭申请人提交的几张天猫网页截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厨房用具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除争议商标外,还先后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包括与他人在先使用的“芭酷丽”、“贯古今 GORGOOJEN”的商标或“富耐”,“讯盈”、“悠尚”等网店名称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共八十余件商标,并且部分商标已在商标注册审查阶段予以驳回。结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完全相同的事实,加之被申请人在本案中未能就其注册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对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在先商标的故意,该类抢注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等相关规定所提主张,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