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瑞赫美国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23730号“RH INTERIOR DESIG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技术研究;质量检测;测量;化学研究;生物学研究;气象信息;材料测试;包装设计;服装设计;计算机出租;平面美术设计;地图绘制服务;替他人称量货物”服务,放弃后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65580号商标、第10376959号商标、第42391563号商标、第12425117号商标、第7193484商标、第58293110号商标、第3223530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五、七至九)服务不类似。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880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提出撤三申请,恳请暂缓审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98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并未续展。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年度报告、RH公司简介、商标注册信息、产品资料、相关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四专用期满未续展,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六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予以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34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了在“技术研究;质量检测;测量;化学研究;生物学研究;气象信息;材料测试;包装设计;服装设计;计算机出租;平面美术设计;地图绘制服务;替他人称量货物”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放弃“技术研究;质量检测;测量;化学研究;生物学研究;气象信息;材料测试;包装设计;服装设计;计算机出租;平面美术设计;地图绘制服务;替他人称量货物”服务后,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七至九核定服务不类似,在非类似服务上二者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七至九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我局在“技术研究;质量检测;测量;化学研究;生物学研究;气象信息;材料测试;包装设计;服装设计;计算机出租;平面美术设计;地图绘制服务;替他人称量货物”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室内装饰设计;建筑学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室内设计信息;景观照明设计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