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义乌市求贝贸易商行(普通合伙)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09468号“BULBLIGH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属于暗示性标志,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结合企业发展和商品特点设计而成,易被公众所识别和记忆,充分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在指定注册的商品上,具备作为一个商标的固有显著性。此外,已有诸多类似商标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货物报关单等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BULBLIGHT”可译为“灯泡光”,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