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中因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71828号“INTEGRITY LAW FIRM 中因律师事务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044180号“中洇”商标、第1949735号“INTEGRI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选用律所简称作为自己商标,构成要素“中因律师事务所”完全具有高度独创性和显著性,且品牌自投入市场以来并未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于2022年9月20日有效期满,且未予续展。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文字“中因律师事务所”与引证商标一文字“中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若共存于“法律研究”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