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南海万安劳保供应中心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智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28767号“恒裕安 HENGY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382526号“heng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相类似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虽然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部分商品上的复审申请,但其评审请求为核准申请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将对申请商标在全部被驳回注册的商品上的复审申请进行全面审理。
申请商标文字中的“裕安”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且申请商标整体并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固定含义。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申请商标中的独立识别文字“HENGYUAN”与引证商标文字“hengyuan”字母构成相同,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