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1967618号“Cicatricur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Cicatricure 31967618

阅读:167145 2023-04-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基诺玛国际实验室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被申请人:芜湖大咖日用品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光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03日对第31967618号“Cicatricur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以前,申请人已…

  申请人:基诺玛国际实验室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被申请人:芜湖大咖日用品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光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03日对第31967618号“Cicatricur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以前,申请人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Cicatricure”商标,并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影响。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二、被申请人以及核心经营管理人员高度重合的关联公司均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包括申请人在内的不同主体旗下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具有较强显著特征的品牌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其中大部分相关商标已被提起无效宣告和异议,并被认定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由此可见,被申请人具有明显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极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1、申请人公司及“Cicatricure”品牌介绍;2、企业官网账号及公共主页截图;3、产品销售记录;4、商标注册信息;5、百度检索结果;6、“Cicatricure”中文释义;7、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8、关于被申请人的无效宣告裁定书及不予注册决定书;9、被申请人关联公司登记信息及商标注册信息;10、关于被申请人关联公司的效宣告裁定书及不予注册决定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二、申请人在本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并未提交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大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也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三、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并无任何恶意,其他案件审理结果不宜在本案引用。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被申请人未提交任何证据且未有任何合理理由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具有恶意,且不属于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浴液、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等商品上。经查,该商标已经商标撤三字[2023]第W005524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决定尚未生效。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仍申请注册了12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MAGICSTRIPES”、“MAURER & WIRTZ” 、“RETTERSPITZ”、“POHHN”、“Idle Miner Tycoon”、“旅行青蛙”、“数字华容道”等多件与他人在先使用商标、商号文字构成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我局已在第36290532号“MERGE DRAGONS”商标、第23586313号“POHHN”商标、第35607343号“MAURER&WIRTZ”商标等异议案件,第28512214号“RHOPRESSA”商标、第18867060号“CRAVE NATURALS”商标、第18904565号“Zinkletten Verla”商标等无效宣告案件中认定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而且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上述决定或裁定现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证据及我局查明的事实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于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是以该商标在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日之前已经在与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服务相同或与之相类似的商品/服务上使用,并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为适用条件。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3、5为自制或网络形成证据,在无其他客观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证明力较弱;证据4、6非商标使用证据;证据7-10与申请人商标使用情况无关。据此,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已在先使用“Cicatricure”并已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二、关于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首先,申请人“Cicatricure”商标并非常用固定搭配词汇,具有一定独创性,且依据申请人提交证据表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的“Cicatricure”商标产品已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进行宣传使用,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字母构成完全相同难谓巧合。其次,由我局查明的事实2显示,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MAGICSTRIPES”、“MAURER & WIRTZ” 、“RETTERSPITZ”、“POHHN”、“Idle Miner Tycoon”、“旅行青蛙”、“数字华容道”等多件与他人在先使用商标、商号文字构成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我局已在多个异议和无效宣告案件中对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进行了认定。而被申请人未提供其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或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亦未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基于上述事实,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的上述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还会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故本案宜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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