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珠海市祥英纸品包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29368号“祥英纸品 XIANGYING PAP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044285号商标存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的不同,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