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华赛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朗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34931号“华赛新材 SINO RECYCLING MATERIAL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647458号“赛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呼叫上显著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根据使用企业所属行业而取名,且从指定使用商品来看,申请商标并非仅仅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原料特点,更加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认,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与本案案情相近的多件商标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首要认读汉字部分“华赛”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仅排列顺序不同,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碳酸锂;硫酸盐;碳酸盐;碳酸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盐类(化学制剂)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的文字“RECYCLING MATERIALS”,可译为“再循环材料”,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品误认;申请商标中的文字“SINO”可译为“中国”,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已注册商标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