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连江县长龙天峰绿茶厂
委托代理人:福建领先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196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绿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2254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16686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在蜂蜜等商品上,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同时,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49973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在复审中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绿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在咖啡、糖、蜂蜜、糕点及调味品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蜂蜜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图形造型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茶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