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爱康网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视智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57237号“爱康体检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243112号“爱康”商标、第16784034号“爱康医疗”商标、第63059315号“爱穅aikang”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四、六)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与第15680956号“爱康本草”商标、第1225917号“爱尔康”商标、第36231648号“金爱康”商标、第26157216号“爱尔康”商标、第26206075号“爱尔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五、七、八)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上具有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六仍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驳回复审决定尚未作出。引证商标四已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七、八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五、七、八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七、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三、六的商标权利不确定,是否引证该商标不影响本案结论,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六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由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四已被撤销,故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