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畅隆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择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50459号“花开满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在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30488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予以撤销注册;第223983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予以撤销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仍继续有效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