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5569315号“优博络客 UBlok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优博络客 UBlok及图 55569315

阅读:104759 2023-06-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优博络客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营市标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大宇重工业(烟台)股份有限公司(商标共有人:莱州中航液压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9日对第55569315号“优博络客 UBlok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申请符合…

  申请人:优博络客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营市标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大宇重工业(烟台)股份有限公司(商标共有人:莱州中航液压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9日对第55569315号“优博络客 UBlok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间要件。申请人“优博络客UBLOK”在当地及该行业市场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行为明显违反了“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的行为情形。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的模仿,主观恶意性极度明显,被申请人还恶意目的申请了“卡特山工”、“鲁工重特”等大量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及第四十五条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其子公司营业执照;

  2、申请人其公司发展状况、布局规模及品牌历史;

  3、申请人及其子公司与销售方及供应方的合同及发票;

  4、厂区照片、宣传墙、户外活动等;

  5、申请人子公司参加并承办的行业;

  6、部分使用该名称的场景及产品、宣传墙;

  7、申请人及其子公司获得的荣誉;

  8、被申请人申请其他公司类似的商标及无效宣告裁定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5日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化学工业用电动机械”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自2021年12月7日至2031年12月6日。争议商标共有人为莱州中航液压科技有限公司。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代表关系,或存在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知晓其商标存在。对于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具体到本案,至我局审理时,被申请人先后申请注册了三十余枚商标,其名下申请的多件商标与他人在先商标、品牌及字号相近,例如“卡特山工”、“鲁工重特”、“中科聚峰龙”、“艾尔柯瑞特”、“MYZG”等。被申请人未进行答辩,未对争议商标的创意来源、出处作出合理说明。对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另,《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相应的实体性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对于上述条款,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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