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177362号“海默拉特HEMMELRATH”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海默拉特HEMMELRATH 38177362

阅读:55255 2023-06-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PPG俄亥俄州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欧化盛森国际节能环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佳创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2年05月17日对第38177362号“海默拉特HEMMELRATH”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

  申请人:PPG俄亥俄州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欧化盛森国际节能环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佳创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2年05月17日对第38177362号“海默拉特HEMMELRATH”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恶意抢注。二、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易误导公众,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三、被申请人作为涂料行业的同行,长期具有抄袭他人知名品牌的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具有使用目的和注册商标的正当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和复印件):

  1、申请人情况介绍;

  2、申请人相关报道资料;

  3、申请人获得荣誉情况;

  4、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资料;

  5、申请人产品销售情况;

  6、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商标注册信息;

  7、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海默拉特 HEMMELRATH”商标,并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被申请人答辩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请求依法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我局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14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户外广告等服务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至我局审理本案时,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62件商标,包括“AOAOD 奥奥地”、“夏冬奥城”、“XUANWEI COATINGS”、“AKESU XINJIN”“A AXALTA EARL 爱仕的伯爵”、“PPG HEMMELRATH ”、“萨塔•斯图加特 SATA STUTTGART 1907”、“DUPONTSHENGSEN 杜邦盛森”、“BASIFUDG”等商标。其中多件商标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或予以无效宣告。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属于原则性规定,一般不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我局将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涉及广告宣传等服务,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经过使用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带有欺骗性,且该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另,争议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我局认为,该规定之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表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HEMMELRATH”商标在汽车涂料商品上已有一定宣传使用。争议商标与其文字构成相同,难谓巧合。加之,由已查明事实可知,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62件商标,包括“AOAOD 奥奥地”、“XUANWEI COATINGS”、“AKESU XINJIN”“A AXALTA EARL 爱仕的伯爵”、“PPG HEMMELRATH ”、“萨塔•斯图加特 SATA STUTTGART 1907”、“DUPONTSHENGSEN 杜邦盛森”、“BASIFUDG”等多件与他人具有独创性的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多件商标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或予以无效宣告。被申请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05日

本文《关于第38177362号“海默拉特HEMMELRATH”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海默拉特HEMMELRATH 3817736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101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