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291094号“PPG HEMMELRATH”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PPG HEMMELRATH 37291094

阅读:131814 2023-06-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PPG俄亥俄州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欧化盛森国际节能环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佳创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2年05月17日对第37291094号“PPG HEMMELRATH”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

  申请人:PPG俄亥俄州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欧化盛森国际节能环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佳创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2年05月17日对第37291094号“PPG HEMMELRATH”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61402号“PPG”商标、第19363305号“PPG”商标、第19492480A号“PP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恶意抢注。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易误导公众,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四、被申请人作为涂料行业的同行,长期具有抄袭他人知名品牌的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具有使用目的和注册商标的正当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情况介绍;

  2、申请人相关报道资料;

  3、申请人获得荣誉情况;

  4、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资料;

  5、申请人产品销售情况;

  6、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商标注册信息;

  7、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被申请人答辩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请求依法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我局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3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类油漆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类油漆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属于原则性规定,一般不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我局将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显著识别英文“PPG”与引证商标一至三“PPG”字母组成相同,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油漆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油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保护的对象是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鉴于申请人在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且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给予申请人商标保护,因此本案不再适用该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保护在先商号权的情形是指将与他人在先登记、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号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的情形,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在案证据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使用可能会使申请人商号权益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的情形。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带有欺骗性,且该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另,争议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我局认为,鉴于我局依据《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该项条款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05日

本文《关于第37291094号“PPG HEMMELRATH”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PPG HEMMELRATH 3729109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09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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