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泰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16697号“柒卫QIWEI 7W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802028号“卫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74820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及含义等方面区分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上相近,其由“7W”构成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在视觉效果、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帽”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