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禾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48395号“未来酸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868866号“未来实验室”商标、第G1656516号“未来”商标、第7661886号“大未来”商标、第23737001号“未来菜店”商标、第29085255号“未来广场”商标、第34270647号“未涞”商标、第22327824号“好未来”商标、第24590023号“未来宠物 TOMORROW PET”商标、第31442893号“未来精选”商标、第31341548号“未来农场计划 SUSTAINABLE FARMING PROGRAMME”商标、第25053038号“未来社区”商标、第29085467号“未来物种 FUTURE SPECIES”商标、第23587444号“未来鲜生”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整体具有商标应有的识别性特征。申请商标具有极强的原创性与显著性,在市场上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申请人产品照片、商标使用情况、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水果、新鲜蔬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核定使用的新鲜水果、山梨县出产的新鲜蔬菜、新鲜蔬菜、新鲜西瓜、新鲜西红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申请商标“未来酸野”指定使用在新鲜水果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