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贵州多多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意潮文化创意(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398217号“多多妹DODOME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5014号决定,于2022年06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其在2018年11月12日至2021年11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取得复审商标注册至今,一直在使用该商标。申请人认为线上线下店铺的经营管理属于第35类市场营销等服务。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上店铺截图;店铺经营证明;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证据。除申请人已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外,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还提交了: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服务费发票;实体店店铺门头照片、实体店场所租赁发票;代工厂招牌、工服照;实体店门头广告和户外广告;广告制作公司出具的发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7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规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未体现其为他人提供广告宣传等服务,在案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未体现复审服务,或与复审商标的使用缺乏关联。故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