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角川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晓路
申请人因第14243645号“刀剑神域”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5815号决定,于2022年07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角川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角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书、淘宝、京东商品展示截图、销售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钥匙圈(小饰物或短链饰物);主时钟”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第14243645号第14类“刀剑神域”商标在“1.贵重金属小雕像;2.钥匙圈(小饰物或短链饰物);3.主时钟;4.手表带”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贵重金属盒;2.贵重金属锭”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原第14243645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原名角川书店,是日本三大动漫出版机构之一。“刀剑神域”是申请人签约作者的轻小说名称。复审商标一直进行持续的宣传及使用。综上,请求我局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京东及淘宝销售页面打印。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4年3月25日向我局申请注册,2015年5月7日获得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4类贵重金属盒;贵重金属锭等。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5月6日。
我局认为,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我局查明的事实和《商标法》的规定,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2018年11月25日至2021年11月24日期间,在贵重金属盒;贵重金属锭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行为。判定所涉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使用,应结合在案证据综合考量使用者在主观上是否具有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以及所涉行为在客观上是否使相关公众在商标与其标志的商品或服务之间建立联系,仅以维持商标效力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真实、有效的使用行为。商标的使用证据材料,既包括注册人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又包括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并未显示申请人或其商标授权人,不能证明其系申请人或其商标授权人的使用行为;且申请人仅提交了销售页面,未提交其他交易情况予以佐证,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真实使用情况,且其显示的商品与贵重金属盒;贵重金属锭商品不同,且不属于类似商品。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认定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第14类贵重金属盒;贵重金属锭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