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204745号“BLUESOLEIL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BLUESOLEIL及图 5204745

阅读:89205 2023-06-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百瑞互联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巨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飞救医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204745号“BLUESOLEIL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7026号决定,于2022年07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百瑞互联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巨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飞救医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204745号“BLUESOLEIL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7026号决定,于2022年07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飞救医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委托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飞救医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许可授权书、淘宝店铺订单截图、销售合同及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北京百瑞互联技术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5204745号第9类“BLUESOLEIL”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没有收到相关商标使用材料,申请人认为复审商标一直未进行商业使用。综上,请求我局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意见。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法向我局调取了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提出撤销案件的卷宗。依据该卷宗,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向我局提出以下证据:

  1、商标授权许可文件;

  2、被申请人经营的域名网站截图;

  3、复审商标的百度搜索页;

  4、产品的网络查询信息;

  5、销售合同及发票;

  6、公证文件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交换给申请人,针对上述证据,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发表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06年3月10日向我局申请注册,2009年4月14日获得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4月13日。

  我局认为,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我局查明的事实和《商标法》的规定,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2018年10月21日至2021年10月20日期间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行为。判定所涉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使用,应结合在案证据综合考量使用者在主观上是否具有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以及所涉行为在客观上是否使相关公众在商标与其标志的商品或服务之间建立联系,仅以维持商标效力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真实、有效的使用行为。商标的使用证据材料,既包括注册人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又包括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1可以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给北京千月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3可以复审商标在网络上进行了宣传;证据4、5中淘宝的销售资料及销售合同及发票可以对应,以上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及其授权人将复审商标使用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证据可以对以上事实予以佐证。鉴于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脑软件(录制好的)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方面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上的有效使用可视为在与其类似的电脑软件(录制好的)等商品上亦进行了有效使用。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脑软件(录制好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计算机用介面卡;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计算机;便携计算机;掌上数码设备软件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1日

本文《关于第5204745号“BLUESOLEIL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BLUESOLEIL及图 520474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06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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