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漳州市宠尚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精尚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384507号“JUDY HOPPS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3346号决定,于2022年08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漳州市宠尚贸易有限公司委托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漳州市宠尚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销售合同、银行电子回单、地推广告合同、网上店铺商品信息及订单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树木”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19384507号第31类“JUDY HOPPS”注册商标,原第19384507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系申请人的核心商标,一直进行商业使用。申请人长期以来在网络平台积极进行推广,一直进行宣传及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综上,请求我局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品销售发票;
2、销售合同及电子回执单。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综上,请求我局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6年3月22日向我局申请注册,2017年4月28日获得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1类树木;谷(谷类);植物等。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4月27日。
我局认为,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我局查明的事实和《商标法》的规定,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2018年12月13日至2021年12月12日期间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行为。判定所涉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使用,应结合在案证据综合考量使用者在主观上是否具有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以及所涉行为在客观上是否使相关公众在商标与其标志的商品或服务之间建立联系,仅以维持商标效力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真实、有效的使用行为。商标的使用证据材料,既包括注册人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又包括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发票显示的商品为饲料及宠物用品,但其发票中没有体现商标情况,且申请人没有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该发票系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2中销售合同没有发票予以佐证,仅凭合同及电子回单,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综上,在案证据不能认定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第31类树木;谷(谷类);植物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