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新居网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298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73324号“子子 ZZ”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决定撤销,因此,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第16173225号“子子”商标、第10776075号“孖”商标、第18196301号“孑孓”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