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昆山康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远智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晋江名客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主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14157号“帅渡SHUAIDU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6373号决定,于2022年09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晋江名客服饰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授权书、购销合同及销售发票、产品图片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服装”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我局决定:驳回昆山康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614157号第25类“帅渡SHUAIDU及图”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没有看到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三年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供的使用证据资料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真实、合法的使用。被申请人恳请维持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被申请人在撤销复审中未提交使用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三年未使用撤销阶段向我局提交的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复审商标信息截图及转让公告;
2、购销合同及发票;
3、商标使用授权书;
4、商品采购合同书、结算单及发票;
5、商标使用照片。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间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福建省晋江金井钞岱时兴制衣厂于1991年10月18日申请注册,于1992年10月10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复审商标于2020年9月12日由晋江帅渡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晋江名客服饰有限公司(本案被申请人),复审商标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10月9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2019年02月17日至2022年02月16日期间是否在“服装”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商标使用授权书》显示,复审商标由晋江帅渡服饰有限公司授权本案被申请人使用,有效期限自2012年10月10日至2022年10月9日。证据2中,购销合同显示了复审商标及休闲裤商品,并有发票予以相佐证。结合证据4采购合同、结算单、发票及证据5产品照片可以证明在上述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在休闲裤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被申请人实际使用的“休闲裤”商品属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商品的一种,故复审商标在“服装”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