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6840834号“MEAID”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MEAID 46840834

阅读:96465 2023-06-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丁树才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09日对第46840834号“MEAID”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第21084592号“Mid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其…

  申请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丁树才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09日对第46840834号“MEAID”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第21084592号“Mid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其注册会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二、被申请人申请了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或字号高度近似的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综上所述,申请人恳请认定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且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官网介绍;

  2、设计Midea品牌的委托合同及发票;

  3、申请人启用“Midea”商标的新闻报道;

  4、“美的”商标1999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新闻;

  5、申请人“Midea及图”系列商标列表;

  6、申请人“Midea”商标在部分国家和地区的注册证明及其中文翻译;

  7、申请人产品销售渠道;

  8、“Midea”系列家电产品宣传海报;

  9、申请人关联公司纳税证明、出具的销售发票;

  10、多个报纸期刊对申请人电风扇产品进行的报道;

  11、申请人产品所获荣誉;

  12、申请人年度报告;

  13、申请人广告宣传材料;

  14、申请人公益事业捐款照片及证书;

  15、申请人所获荣誉奖项;

  16、申请人接待国家领导人考察的照片;

  17、被申请人商标申请列表及抄袭商标、品牌介绍;

  18、相关行政裁定书及判决书;

  19、申请人参加AWE展会报道及2020展位销售合同;

  20、申请人产品实际销售页面;

  21、申请人在电商平台开设的店铺一览表;

  22、知名电商品台销售页面截图;

  23、申请人2017-2021年企业年度报告;

  24、国家图书馆关于电饭煲、风扇、空调、洗衣机的文献检索报告;

  25、其它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2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头发用吹风机商品上,专用期至2031年4月13日。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冰箱;电动干衣机;消毒设备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现为有效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150余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以外,还包括第37685771号“一九一沐一王”、第46638072号“屮箭及图”、第36549254号“九巛牧王”、第37284920号“令和”、第37685819号“金潜水艇 JQIUTI”、第38869035号“南极王NANJIWANG”、第46853705号“美的旗”、第46829833号“ACRRW”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等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规定。

  本案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申请了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或字号高度近似的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该项主张应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调整的范围。本条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根据查明事实3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一九一沐一王”、“屮箭及图”、“九巛牧王”、“令和”、“金潜水艇 JQIUTI”、“南极王NANJIWANG”、“美的旗”、“ACRRW”商标等,其中大部分商标与他人商标近似。被申请人亦未能对上述商标的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其它条款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所指情形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人其它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7日

本文《关于第46840834号“MEAID”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MEAID 4684083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0572.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