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晋商养心 28021010

阅读:97433 2020-01-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山西杏花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集智通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西清源酒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西杏花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西清源酒庄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2期《商标公告》第28021010号“晋商养心”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

  异议人:山西杏花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集智通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西清源酒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西杏花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西清源酒庄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2期《商标公告》第28021010号“晋商养心”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晋商养心”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红葡萄酒、老酒(中国蒸馏烈酒)、烈酒、黄酒、米酒、白酒、果酒(含酒精)、葡萄酒、预先混合的酒精饮料(以啤酒为主的除外)、甜果酒”。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86241号“晋商”商标、第6826531号“晋商人家”商标、第8077393号“晋商故里”商标、第12527210号“晋商风云”商标、第12527191号“晋商传奇”商标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黄酒、葡萄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加工工艺等方面相似,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晋商养心”的汉字部分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显著汉字部分“晋商”,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021010号“晋商养心”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晋商养心 2802101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0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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