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JAKKS PACIFIC, INC.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65436号“CROSS STRIK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臆造英文组合,本身无固有含义或指代含义,具有固有的强显著性,不涉及对指定商品特点的描述,非指定商品常用词汇。申请商标领土延伸至欧盟、英国等国家已获准注册。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已有获准注册先例。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显著性进一步加强,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8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CROSS STRIKE”在韦氏词典等词典的检索结果及翻译、其他商标注册信息、申请商标领土延伸至欧盟、英国等国家保护声明及翻译电子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可翻译为“交叉打击”,用于指定的体育用品,即运动球专用便携袋等商品上,一般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根据商标保护地域性原则,“CROSS STRIKE”商标在英国等国家获准保护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中国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8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