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英威达纺织(英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16158号“MOBIU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48924788号“AUPRES”商标、国际注册第1641355号“EPIX”商标、第24007653号“简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表达含义方面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7日